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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温州市电镀行业协会章程 经六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2016年3月2 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电镀行业协会(英文名称:WENZHOU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WE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电镀生产(电镀、刷镀、转化膜、真空镀等)的企业及相关的设计、科研、教学、设备与原辅材料制造和经营以及与电镀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会为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机构,不受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以服务、交流、参与、管理为工作方针,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本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守社会公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温州市工商联业务主管,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接受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党支部书记代表基层党组织参与协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协会党支部归属市民政局联合党委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塘二组团13幢2402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政府提出发展电镀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积极促进电镀行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开展对行业基础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规划的制订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论证。
(三)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和指导性规范,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和技术咨询,组织行业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并组织技术协作、技术攻关、技术培训,推广有关“四新”和节能环保科研成果,开展情报服务工作。
(五)与国内外同行对口组织开展技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及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六)积极贯彻行业的国际、国内标准。组织和参与制订有关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产品进行检测评比。
(八)承办政府及其它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各县(市、区)持有电镀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或车间)和从事有关电镀科研、教学以及相关的原辅材料、设备制造与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利;
(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按章缴纳会费,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保守本会的机密;
(三)向本会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方面的有关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并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根据协会理事会的提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协会会长;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审议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推荐会长候选人或提请罢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以及各种类型的技术报告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四)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理事及理事以上成员一年内二次无故缺席会议活动的,有权作出取消理事资格或降职处分;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提请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理事的增补与调整,在下届会员大会追认;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由行业内知名度高、有影响力、诚信守法的企业家担任。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二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连任两届期满后为本协会的终身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大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
(四)监事会要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责: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和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要监督、帮助会员大会召开期间各项议程执行情况;
(三)要配合、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联合会章程实施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联合会的会务情况,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报表、开支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及协会相关资料;
(六)若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章程或利益不符合或有冲突,监事会全权代表联合会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涉,并追究责任,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事会要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收缴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经费的支出
(一)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费、交流资料、出版刊物等费用、专业书籍、报刊的购置费。
(二)协会聘约人员的津贴、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三)对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予的奖励费用。
(四)与国际同行业组织交流的活动费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提请2014年3月28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通知公告
协会刊物